关于印发《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经2024年5月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24年5月7日
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同广大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二级学院(部)或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学校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建立由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协调系统。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承办信访工作。
第五条 学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及时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校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以确保信访工作信息畅通,为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服务。
第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信访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受理关系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处室、院部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督促检查校内部门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分析研究学校信访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
(七)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和信访统计信息等情况。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师生员工和校外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批评,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也是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学校、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教育事业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八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学校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监督、揭发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行为;
(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向学校领导走访,一般应安排在学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十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学校机关,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务场所,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受理
第十四条 对于信访事项,需要由学校解决的,由党政办公室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党政办公室请示有关校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党政办公室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党政办公室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党政办公室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由党政办公室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校解决的,应及时上交,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党政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领导。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九条 各部门、院部接到党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件和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信访的回复方式有:给来信人回信;对来访者回访;通过电话向来信、来访者反馈处理结果;在校长接待日向信访者反馈情况;通过学校设立的校务公示栏和学校网上的校长信箱,公布反馈情况。各部门、院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及时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学校发现本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部门重新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