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统计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23-12-15 15:31:49  发布人:党政办  浏览量: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综合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学校改革发展、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及《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统计资料指以“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各单位指学校所属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等二级机构。

第三条   各单位须依照统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如实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四条  学校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现代化。

第二章  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第五条  贯彻相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体系,全面、及时收集学校办学规模结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后勤基建、财务资产、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依法、及时、准确完成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任务。

第七条  运用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施统计预测,提供统计服务,分析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趋势,为制定发展规划及各类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中错、漏、重复等情况发生。

第三章  统计工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总体负责,业务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单位分级负责、相互协作的组织管理体系。成立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统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部署、检查学校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办公室设置综合统计员负责全院统计具体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配兼职统计员一人,组成学院的教育统计组织网络。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担任兼职统计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员变更时,应及时安排人员接管,办好资料移交手续,同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相关单位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协调、监督与检查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二)牵头开展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三)归口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基本统计信息资料,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等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五)组织学校统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与培训,对学校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六)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工作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  兼职统计员在各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学院党政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二)建立数据搜集渠道,及时搜集、整理本单位各类常规统计数据。

(三)协助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或一次性统计报表。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台账,为学院决策和相关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内容与数据来源

第十三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统一,学校年度数据以《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制度》上报数据为基准,各单位对外发表统计数字,均应统一口径。对外报出或引用的数据,须先由党政办公室核准,如发现错误,有权通知填报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为相关专项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其统计的具体内容为:

(一)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

1.学校综合基本情况;

2.学校管理干部队伍基本情况(现职学校领导、现职处级干部的人数、名单);

3.学校及各单位加入各类社团组织情况,各类捐赠情况;

4.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

5.车辆运行管理基本情况。

(二)工会

1.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状况;

2.工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展情况;

3.职工文化、体育工作开展情况;

4.工会财务和经费审查工作。

(三)党群工作部

1.党组织建设情况(党委、总支、支部);

2.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党员情况。

(四)党委宣传部

1.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学院情况;

2.学院各类刊物管理情况。

(五)人事处

1.校内机构设置变动情况;

2.教职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职称、单位);

3.师资队伍情况(专任教师数、年龄、学历、分专业教师);

4.聘请各类兼职教师情况;

5.临时工基本情况(人数、性别、单位);

6.教职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情况;

7.教职工奖惩情况;

8.教职工培训情况。

(六)教务处

1.学生基本情况(毕业时间、入学时间、在校生人数,分院系、专业及年级在校生人数、新生及毕业生名单);

2.教学活动情况(教材、授课教师、教学研究、实习实践教学);

3.教学研究成果、教师获教学奖情况;

4.学生学籍及变动情况。

(七)科技处(教育评估与质量保障中心)

1.专业设置情况;

2.开展社会技能服务情况(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成效);

3.科研经费、科研立项及获奖情况,科研人员情况,科研项目的转让及专利情况,科研机构(基地)及科研成果,学术刊物,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各类学术会议情况。

(八)实习实训处

1.教学实验实训室、教学实验实训室人员及实验实训教学情况,教学信息化建设情况;

2.校企合作情况(合作单位、合作项目、合作成果);

3.对外交流、合作办学情况;

4.学生获得技能证书情况;

5.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情况。

(九)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1.学生基本情况(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政治面貌、少数民族、学生寝室分配等);

2.班主任、辅导员情况;

3.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情况;

4.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资助情况;

5.学生奖惩、举办讲座、课外活动情况。

(十)团委

团组织情况(团总支、支部)、在校师生团员情况、团组织活动情况。

(十一)就业指导中心

毕业生情况(毕业生流向、就业率)。

(十二)招生处

录取人数、生源、录取分数、新生名册、报到率等。

(十三)后勤处

1.学校所有资产总台帐情况;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房产、家具情况;

3.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使用情况、能源资源消耗状况;

4.后勤基建项目完成情况,校舍施工完成情况;

5.开展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情况。

(十四)财务处

学校办学经费基本情况(预算与决算,财务分析)。

(十五)保卫处

1.校内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2.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情况。

(十六)图书馆

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金额、周转率,各种有关的服务及设施情况。

(十七)二级教学单位

1.本单位的各类原始数据;

2.各职能部门分解到二级教学单位的统计内容。

第十五条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临时性统计项目,视实际情况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统计、提供。

第十六条  学校各类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各部门数据填报人员参与培训并召开专项工作部署会,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

(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时间完成信息采集和填报工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报党政办公室;

(三)党政办公室审核并汇总各职能部门报送信息,并提出复核意见,反馈至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统计报表填写工作后,报校长审签后报送。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进行内部档案保存,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各单位均应保管好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需由学校保管的资料,应按时移送党政办公室档案室保存。党政办公室综合统计员应保管好历年上报的综合报表及各种一次性调查资料。

第十八条  各二级组织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党政办公室和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出;按民生教育集团管理要求需要报集团审核的重要数据,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后还需集团批准方可报出。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机构和个人发布、提供统计资料与统计数据。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统计资料、数据连同统计员、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意见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新闻报道、宣传材料需要使用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时,应以学校年度高等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为依据,专项业务数据应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党政办公室档案室负责有关统计数据、统计资料报表和审批手续的存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上报、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校领导对承担统计工作职责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办,对统计过程与数据资料发布等工作中的未认真履行职责、数据失实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保密制度,完善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业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二十六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而影响统计工作的单位或统计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应职〔201851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核发:0 点击数:0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